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22日|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夏季,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合伙在各自居住地收购玉米后,运至开鲁县将收购的玉米掺混后出售给内蒙古玉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冬季至2015年2月5日,原告在原告的居住地收购玉米,该收购的玉米运至开鲁最终出售给内蒙古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玉米运至开鲁县后至出售过程中被告进行过参与。原告称被告参与系受原告雇佣,被告称其参与是与原告合伙。在2015年2月5日、2015年10月1日因上述期间原告收购的粮食出售过程中被告参与的事实,被告卫佳良分别给原告出具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的欠条各一枚,该两笔欠款在起诉前被告卫佳良已给付原告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给付。
下一篇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