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22日|9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6年9月19日投保人王某某在被告处为蒙GXXXXX号出租车投保了道路客运人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该主险及附加险每人/座责任限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19日二十四时止。
2017年2月9日1时许,韩某驾驶蒙GXXXXX号奥迪小型轿车,沿平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林河大街路口时,与沿霍林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由李维福驾驶的蒙GXX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韩某、李维福、张文英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通公交认字[2017]第25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李维福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韩某、李文福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文英无责任。张文英受伤后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骶椎耳状面下端骨折,支出医疗费17643.33元。